(一)经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 经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入地方库部分,五年内由财政列支扶持企业,前两年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奖励50%;所得税入地方库部分,五年内由财政列支扶持企业,前两年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奖励50%;营业税入地方库部分,前两年由财政列
支50%,后三年列支25%以扶持企业发展。
2.每年度从区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不低于10%的经费用于支持留学人员企业从事高新科技项目研发。
3.经申请被列入市以上部门资助项目的留学人员企业,可获得区财政相应的匹配资金支持(大额应作股份或者借款)。
4.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利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吸引人才,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3万元的科研经费。留学人员研发所需测试仪器、试制用关键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据实列支,若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年终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留学人员企业无力筹集的资金,可向信用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或者参股。
6.留学人员企业一律实行5年用房优惠政策。特殊原因需要继续在园区生产经营的企业,视具体情况,可再续租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但应交纳全额租金。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原则上可租用创业基地的生产经营用房200-500平方米。需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前两年免收租金,后三年按市场价的50%收取;超过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前两年按市场价的50%、后三年按市场价格收取。
7. 留学人员企业自建工业厂房的,土地使用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缓交,免交购置生产经营房的交易服务费。
8.留学人员企业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可按有关规定一次审批;企业所聘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需多次临时入境或者长期居留的,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多次入境或者2-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或者居留证明。
(二)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的,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有望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2.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园区创办或者参与创办企业,在烟台市无自有住房,并且每年连续或者累计半年以上在烟居住,三年内可廉价租用建筑面积70-130平方米的周转房。其配偶在职的随调随迁,优先安排工作;非在职符合就业条件的,积极推荐安排就业。未成年子女随迁及子女入学入托在烟台市内可按有关规定不受区域限制,自主选择学校,免收跨区域就学的相关费用。硕士以下的留学人员,子女入学入托在开发区可自主选择学校,免收择校费。
3.留学人员在创业或者工作过程中需评定职称的,可根据其在国外的经历及学识水平予以评定或者推荐评定相应职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