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欧洲时报]一些纳税人由于商业投资,或个人生活,或购买房产所需,从法国境外汇入或带入较大金额而没有事先向法国海关总署呈报,从而引起税务查账。有不少读者来函来电询问有关法律知识,本报过去亦有过刊载。今特再次修订刊出,以飨读者。 我们在此简单介绍一下申报从境外汇入、带入钱款的必要性及一些须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检查。
根据法国海关法的规定,金额或价值超过8000欧元(过去是5万法郎)以上,无论是现金还是物品,都应向法国国家海关总署呈报。应呈报的内容包括:法国或外国的钱币,签过字待兑现的支票,旅行支票,商业票证,不记名现金证,动产的价值,金银物品等。
为什么无论是法国公民还是在法国报税并居住的外籍人必须尽此申报义务呢?
因为,根据税务总条例第4条A款,第4条副款及第6条规定,无论是法国公民还是居住在法国的外籍人都有报税及纳税义务,因此大家都可能成为税务部门查核其所申报税额真实性的对象。对于那些从国外大量汇入钱款而没有事先呈报的纳税人,有很大的可能会引起税务部门的查账、以核实其收入或营业额申报的真实性。这是为了最终确认该纳税人或公司是否百分之一百地呈报了其收入,有否以非法的手段将部分收入以非公开途径带出法国而后又以公开汇款的形式再将该款汇回法国,从而以正当理由使用这一部分被认定为漏税的收入的手段。
在此举例作说明:
中国籍的A先生旅居法国已有15年,在法国开建了两家公司。为了投资需要,该先生以个人名义从中国国内自己的另一间公司调汇了部分资金来法国,以应法国所开公司的新张急需。税务部门很快就得知了这一情况,并开始了对该先生的个人税务查账。查账期间,税务局要求该先生出示各种书面证明,以证实该汇入款的由来、性质、汇入途径等。万一A先生证实不了该资金的出处来源,税务局将会按照税务总条例,将该资金算做未呈报的收入,以及其漏税性质,进行纳税额的更正并罚款。
另一例,B先生居法也已有数年。其引起税务查账的直接原因是他将在中国国内转卖其继承遗产所得金额,汇人法国,并用该资金购买了一所住房。税务局要求B先生出示以下材料:过世的原财产主人的死亡证明;过世家人的遗嘱及声明;B先生继承遗产证明及继承遗产的呈报;转卖遗产证明;汇入法国的资金确为转卖遗产所得,而存入中国国内银行的该笔资金确为转卖遗产所得的证明。
在此,不说大家也知道,由于中国及法国的税务制度及规定存在许多差异,有许多在法国司空见惯的、一经申请即可得到的证明,在中国就根本不存在或很难办到。例如上述税务局所要求的继承遗产的证明及呈报,在中国许多地区,尤其是非城市地区,所实行的遗产继承是一种自然的继承形式,其继承顺序一般为配偶,子女,父母……而且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更没有遗产税,也因此不可能有官方所开具的继承证明。再如,在法国买卖房屋,资金的走动都是通过公证人来进行的,再加之房产契约上也非常清楚地体现了房产买卖的来源及性质,以及买卖的金额,因此在银行账面上很容易体现该资金的来源。而在中国,私人买卖财产都是以现金的形式进行,资金的走动只限于买主与卖主之间,资金存入银行根本不需要,也没有人要求证明该资金的来源及性质,因此从银行账面上体现不出该资金的来源及性质,从而无论是个人还是银行都无法开具法国税务局所需的证明。
有一些证明,即便可以从国外或领事馆开来,但在查账期间,税务局只给被查账人两个月的澄清与提供证明的时间。对于一个长居法国的外籍人,比如中国人,路遥地远,在国内还要请求家人、朋友的帮助,一般很难在两个月之内找齐所要求的证明。两个月的期限一过,被查税人就会收到税额更正通知书,此刻就要进行法律诉讼,时间短则一年,长可达数年,而在法律诉讼期间,税务局还会要求被查账人用有相当价值的房产或商业资产做抵押,其间,被查账人所消耗的精力、浪费的时间、经济上的损失不言而喻。
因此,为了避免这些不必要的,也是根本可以避免的麻烦,诸位读者若需要从境外汇钱来法国,请一定事先请教有关税务专家,千万别等税务局找上门来,那就为时太晚了。





